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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思考

1999-07-02 来源:光明日报 邓大松 甘泉 我有话说

鉴于再就业工程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意义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有效地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快国企改革步伐,这里谈几点个人看法。

进一步深化对再就业工程的认识。失业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既是社会化商品生产的产物,又是社会化商品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实施再就业工程,也决不是要实现失业率为零的就业水平,或重走过去以行政手段安排就业的老路。再就业的实质也不是“铁饭碗”的外在延续,而是试图通过各种改革尝试,彻底割断劳动者与“大锅饭”体制的联系,帮助劳动者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择业,促进劳动力流动与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择业机制与就业新秩序。基于上述认识,各级政府应转变就业安置思路,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加大改革力度,制定产业和再就业政策,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拓再就业门路,进行再就业教育和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中来,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我们认为,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都应本着对社会、对劳动者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政府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经济高速增长,关键在于确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国当前实际和将来预期的国情,除继续发展国有经济以外,应把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三产业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少,见效快,岗位多。到2000年时,若第三产业所占份额达30%,那么就可提供2700多万个就业机会。第三产业在中国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从全球范围看,目前发达国家第三产业所占份额约为70%,而中国的第三产业所占份额大约只有24%。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潜力大,发展空间也十分宽广。因此,非公有制经济是吸纳能力强的就业领域。政府应在政策上进一步支持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便使它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在解决劳动力供需矛盾中发挥主要作用。

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产业结构,就地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挖掘农村资源潜力,推动农村经济向深度与广度发展,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农村经济内部的开发性转移,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建议各级政府应继续贯彻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这一指导思想,始终把发展农业摆在首位。当务之急,应在农村产业结构与布局、土地使用与农业工程建设、户籍管理与社会保障以及小城镇体制与建设等方面出台一些优惠和倾斜政策,使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能够在政策上得到保障。继续扶持不发达地区,根据各地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开办乡镇企业和进行小城镇建设,充分利用农村的物质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引导农村组建大型农业开发性公司,如农田水利建设公司、江河整治公司、土地开发公司、农业科技推广公司和农业环保公司等。本着谁组建开发,谁利用受益的原则,放手让上述公司根据市场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稳定发展。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各地不统一,竞争不公平、管理不规范、效率非常低的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下岗失业人员增多,这种落后的市场越发显得与我国的实际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对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加以改造和重建: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保证稳定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打破城乡、行业、部门和行政区域分割的局面,适时建立健全城乡统一、行业、部门和区域相通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大区域乃至全国性的职业介绍网络中心,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周到、快捷的服务;建立和完善就业培训中心,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和岗位培训,将在职或离岗培训同相应的学历教育结合起来,为提高劳动者的再就业竞争能力创造条件;成立全国性的劳务出口管理委员会,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劳务市场的联系,搜集国际劳务市场供求信息,组织劳务出口人员的业务和思想素质培训,设法扩大劳务出口,充分发挥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强化劳动力市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确保用人单位和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为下岗人员构筑社会安全网。为顺利有效地实施再就业工程,必须对现存社会保障制度的某些方面进行改革:首先,把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和单位,使各种类型企业的劳动者都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排除因经营实体之间的保障权益差别而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其次,社会保险应实行更大范围内的社会统筹,以利于劳动者持有的社会保险帐户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和更强的权威性,促进劳动力在更大的空间流动。再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某些社会保障待遇的计算办法。例如,工龄计算问题,劳动者尤其是下岗、失业职工不论在何种性质的单位再就业,其原有工龄应与新形成的工龄连续计算,即使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业形成的工龄,也应该给予承认;又如,下岗失业工人重新就业后,其下岗失业前的那一部分养老保险待遇的补偿问题,根据公正、合理原则,这一负担不应转嫁给新企业,而应当由政府、原企业单位和社会三方负担,并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发给下岗失业职工,由下岗失业职工本人再将补发的养老金以保费的形式交给新企业单位,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学习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完善中国的就业体系。为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发达国家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在解决失业与就业矛盾方面,开创了许多成功的做法。例如:专设机构,行使政府就业政策与就业计划的权力,推动企业富余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制定和实施再就业长远规划(如德国的劳动促进方案、新西兰的就业计划工程、澳大利亚的“特别服务”计划、英国的青年学生训练计划、法国的“五年就业”方案、瑞典的“重创企业”计划),从根本上促进就业问题的解决;把社会保险的生活保障与再就业计划的工作保障结合起来,既重视“输血”功能,更着重“造血”功能,既注意给特困者以生活保障,更注意给特困者以工作出路;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方式和完善的劳动力预备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保证劳工就业工程的实施、协调和稳定劳资关系,保证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等等。我国应根据国情,有目的、有选择地加以学习借鉴,为建立健全劳动就业体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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